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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大頭兵 發表於 週二 3月 19, 2002 12:47 am

朋友寄給我的連結
只是想讓網友看看音響論壇上的文章罷了

http://www.winkey-audio.com.tw/st-news.htm

我不賣耳機喔!!

站大或版主覺得不妥請逕行移除
或更改地方
謝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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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頭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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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CLIFF 發表於 週二 3月 19, 2002 3:02 pm

應該不會不妥吧
裡面的資訊對於想多了解STAX的朋友還是值得參考的

謝謝大頭兵兄提供連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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錢怎麼老是存不下來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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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阿毛 發表於 週二 3月 19, 2002 3:12 pm

真糟糕
看了之後害我對4070也蠻有興趣的:bigcry:
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音響跟劇場,都是一種虛擬性的真實:P
阿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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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CLIFF 發表於 週二 3月 19, 2002 5:12 pm

[quote] 真糟糕
看了之後害我對4070也蠻有興趣的[quote]

阿毛
去日本敗一隻回來讓我們開開耳界如何?
我願意借我的SRM-007t給你試聽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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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阿毛 發表於 週二 3月 19, 2002 7:21 pm

[quote]
阿毛
去日本敗一隻回來讓我們開開耳界如何?
我願意借我的SRM-007t給你試聽喔
[quote]

沒錢沒錢
一人出一半
你聽135
我聽246
星期天公休: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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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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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CLIFF 發表於 週二 3月 19, 2002 8:47 pm

[quote] 沒錢沒錢
一人出一半
你聽135
我聽246
星期天公休

[quote]

哈哈
阿毛你算盤撥得真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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錢怎麼老是存不下來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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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alberyeh 發表於 週二 3月 19, 2002 10:51 pm

能不能請教一下各位大大
在日本買4070價位大概是多少
考慮一次給它昇到頂
然後就好好的死心聽音樂就好了

剛好四月份有個朋友要去日本
alberye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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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阿毛 發表於 週二 3月 19, 2002 11:52 pm

[quote]
能不能請教一下各位大大
在日本買4070價位大概是多少
考慮一次給它昇到頂
然後就好好的死心聽音樂就好了
剛好四月份有個朋友要去日本
[quote]

我是有看到4070日幣12萬7
打完稅(5%)大概台幣3萬6千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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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3lping 發表於 週三 3月 20, 2002 12:55 am

補充一下,
4070日幣12萬7是實售價,
定價是日幣15萬元,
台灣代理商定價是台幣62000元,實售價低約一~二成.

以上是單單耳機的價格,不含日幣12萬元的SRM-717驅動器.
http://www.stax.co.jp/JP/4070J.html

要注意的是,
4070跟SR-007耳機雖然各有特色,
但SR-007等級上比較高.

另外日本帶回價格上划算,
但是幾年後振膜及耳墊的更換要自行處理,
據聞台灣代理商只會負責公司貨產品.
3lping
STAX博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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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阿毛 發表於 週三 3月 20, 2002 1:03 am

[quote]
4070台灣代理商定價是台幣62000元,實售價低約一~二成.
[quote]

唔?那我之前的資料錯了……
我要去改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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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CLIFF 發表於 週三 3月 20, 2002 12:45 pm

[quote] 據聞台灣代理商只會負責公司貨產品.[quote]

沒錯
公司貨的編號勝旗都有紀錄下來
只要是公司貨
即使保證書不見
憑編號還是可以確認它的"身分"

如果不是公司貨
勝旗不維修
(我想就算修,收費也是天價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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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阿毛 發表於 週三 3月 20, 2002 3:42 pm

各位

對於「不維修水貨」這點是否有爭議之處?(法律層面)
我記得以前在音響論壇的留言版有人說過
一般國際大廠都會這樣規定
代理商不能拒絕維修水貨
(不過我不知道是否有相關條文)

舉例
我要是移民了
stax跟著我
難道以後維修我還要回來這裡修嘛?
這實在沒這個道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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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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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: 42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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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3lping 發表於 週三 3月 20, 2002 4:51 pm

真的說起來,
不管是原產地自行攜回或買水貨.公司貨等,
對製造廠而言其實都是該公司生產的公司貨.
如果原廠沒有在台成立分公司,
那就要看代理商跟原廠簽訂的合約內容.

我的看法是,
代理商如果販售機器只賺取微薄的利潤,
主要利潤是在維修服務上,
那水貨產品,代理商願意處理的可能性就很大,
不過STAX產品應該不是這種情況.

這跟阿Q器材有點像,
聽一位朋友說,某月台笙只賣出一台A50V,但同月據說同機型的水貨就賣出五台,
大家買水貨卻要代理商服務,代理商情何以堪,當然會想辦法抵制.
但是消費者也有話說,價差太大雖然喜歡但公司貨實在買不下去,
所以要選擇水貨就要有心理準備,
以個人而言,
買水貨前會先衡量價差值不值得及選擇有管道維修的水貨商,甚至買不易故障的器材等等.

雖然勝旗說過不維修水貨,
但並非絕對,
如果他們願意處理,
我想他們應該會另外收取比公司貨更高的費用吧!
3lping
STAX博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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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: 13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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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3lping 發表於 週三 3月 20, 2002 5:07 pm

[quote]

各位

對於「不維修水貨」這點是否有爭議之處?(法律層面)
我記得以前在音響論壇的留言版有人說過
一般國際大廠都會這樣規定
代理商不能拒絕維修水貨
(不過我不知道是否有相關條文)

舉例
我要是移民了
stax跟著我
難道以後維修我還要回來這裡修嘛?
這實在沒這個道理

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音響跟劇場,都是一種虛擬性的真實:P
[quote]

代理商「不維修水貨」,不管法律層面,
如果硬不維修,又能耐他何,難道花錢費時費力去控告不成.

至於移民這種例子,
廠商是不會去考慮這種專案,
只會以一般基本原則去處理(就是不管,只負責公司貨),
所以常看到很多網友要移民前就趕快把器材及一切家當廉售.
3lpi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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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: 13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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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RogerShih 發表於 週三 3月 20, 2002 5:08 pm

基本上, 個人認為即使是水貨, 願意維修是一個爭取顧客好感的重要方法之一, 自然, 每個代理商都有自己的角度, 像玩電腦的東西, 如主機板, 就有不少拒絕維修的案例. 只是電腦業界的狀況跟音響業界不太一樣, 電腦業界產品的利潤較低, 維修收費卻也無法合理起來就是了 (不過欺負不懂電腦, 只是檢查一下就收個兩三千塊的事也常常發生)

只是因為單價高、市場小, 個人覺得在這上面建立口碑與信任的經營會更重要, 有時候買東西、服務比價格要重要的多. 目前情況比以前好多了, 像耳機的售價, 除了少數外, 並沒有比國外貴到不能接受的地步, 自己跟國外買, 算一算不划算的居多.

以前經濟大好, 有錢人多, 音響業界的價格神話可以支撐高利潤, 以後呢!?應該是嘗試轉變的時候 :haha:

--
全世界的個人網站版工中,最遜、最窮的一個就素偶 :cry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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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: 577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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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小酒蟲 發表於 週四 3月 21, 2002 3:43 am

[quote]
考慮一次給它昇到頂
然後就好好的死心聽音樂就好了
[quote]
昇到頂?死心?
有可能嗎?:ale::cold::haha::cry::hand:....

-----
對酒當歌 人生幾何 譬如朝露 去日苦多
慨當以慷 憂思難忘 何以解憂 唯有杜康
青青子衿 悠悠我心 但為君故 沉吟至今

∼短歌行,曹操∼
小酒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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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: 3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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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自: 孤寂加州

文章阿毛 發表於 週四 3月 21, 2002 3:50 am

[quote]
昇到頂?死心?
有可能嗎[quote]

對啊
要是又出新旗艦了呢?

器材是買不完的
也沒有升到頂的

只要自己滿足了最重要:haha:
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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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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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: 42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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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alberyeh 發表於 週四 3月 21, 2002 10:03 am

我通常一套系統滿意了就一直聽下去了
直到壞了,而且要修理也不划算時
才會買套新的
之前一套爛爛的音響也就聽了五、六年
我的SR-80也聽了三年
但最近買了K501後
還一直沒法把我的耳機系統弄得滿意
所以目前想找套耳機系統可以讓我舒舒服服聽個幾年就好了


:aiya:
alberye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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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: 1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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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阿毛 發表於 週五 3月 22, 2002 3:24 pm

[quote]
代理商「不維修水貨」,不管法律層面,
如果硬不維修,又能耐他何,難道花錢費時費力去控告不成.
至於移民這種例子,
廠商是不會去考慮這種專案,
只會以一般基本原則去處理(就是不管,只負責公司貨),
所以常看到很多網友要移民前就趕快把器材及一切家當廉售.
[quote]

那不知道消費者保護法有沒有相關規定?
既然有平行輸入法(水貨)
相關消費者權益不知道有沒有說明?

上次朋友說很多消費者保護法還蠻先進的
只是很多消費者不知道用這個來保護自己

像是商品七日內不滿意退費
應該是每個消費者的權益
卻很少人使用
常常以為是店家有這樣寫的才可以

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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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Darkfire 發表於 週五 3月 22, 2002 5:58 pm

[quote]
像是商品七日內不滿意退費
應該是每個消費者的權益
卻很少人使用
常常以為是店家有這樣寫的才可以
[quote]
這只有訪問購買(推銷員上門)和郵購(網路購物應該也包含)適用
去店裡買東西是不適用的

除非..後來這一條又改過了...:ale:
Darkfir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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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3lping 發表於 週五 3月 22, 2002 10:06 pm

[quote]

那不知道消費者保護法有沒有相關規定?
既然有平行輸入法(水貨)
相關消費者權益不知道有沒有說明?

[quote]

消費者保護法
http://law.moj.gov.tw/Scripts/Query4B.asp?FullDoc=所有條文&Lcode=J0170001
有空阿毛兄請慢慢看.

以常理來講,
水貨跟公司貨搶生意,造成代理商的營運損失及庫存壓力,
那代理商會樂意修理水貨嗎?
不過勝旗的服務算不錯的,我想水貨要維修時肯讓代理商賺多一點,那代理商應該不會拒絕才對.

在某些音響器材水貨跟公司貨差價很大時,
水貨的確有很大的吸引力,
我自己也還不是有買水貨器材,當然故障維修風險已考慮過.

爆一下業界聽到的內幕,
前陣子網上聽說阿Q器材水貨太多,代理商可能更換之事,
後來是因原廠跟台笙關係深厚,
故原廠要求接手者必須吃掉台笙所有庫存及保證每月最低營業額,
最後有意接手者只好卻步.

而在我買717驅動器時,
代理商願意賠本賣我全新的第一代OMEGA耳機(木盒裝),
http://www.stax.co.jp/OLD/Photo/Omega.jpg
價格令我心動,但是考慮後因我比較喜歡新一代的OMEGA II只好作罷!

所以….買水貨當然是可以,但後續考量自己要考慮清楚.
3lpi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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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阿毛 發表於 週五 3月 22, 2002 11:43 pm

[quote]
這只有訪問購買(推銷員上門)和郵購(網路購物應該也包含)適用
去店裡買東西是不適用的
除非..後來這一條又改過了...:ale:
[quote]

第19 條
消費者以書面通知或退回商品解除契約者,其書面通知之發出或商品之交
運,應於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七日內為之。

第20 條
消費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,除當事人另有
特約外,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,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
取回商品。

記得朋友說的就是這兩條
7天內退貨而且廠商於一個月內自己不取回的話
消費者無需負保管之責任


果然沒有關於維修的規定
沒辦法啦:X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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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Darkfire 發表於 週六 3月 23, 2002 12:14 am

[quote]

第19 條
消費者以書面通知或退回商品解除契約者,其書面通知之發出或商品之交
運,應於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七日內為之。

第20 條
消費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,除當事人另有
特約外,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,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
取回商品。

記得朋友說的就是這兩條
7天內退貨而且廠商於一個月內自己不取回的話
消費者無需負保管之責任

[quote]

這兩條是「消費者保護法『施行細則』」
要配合他的本法來看,否則就是斷章取義了

以下是原來的法條
節錄自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第三節

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,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,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,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。
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。
契約經解除者,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,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 ,無效。

第二十條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,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。
前項物品之寄送人,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,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。雖未 經通知,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,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,亦同。
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,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。
Darkfire
SR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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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: 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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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阿毛 發表於 週六 3月 23, 2002 12:22 am

唉啊
我真是法律外行:keep:
謝謝Darkfire指正: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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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: 42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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